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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细则

2013-12-03 15:28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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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的主要目的。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的重视和期待。党和政府通过财政支持,构建对社会组织引导型的政策体系,指导和调动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一、项目的主要目的。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的重视和期待。党和政府通过财政支持,构建对社会组织引导型的政策体系,指导和调动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二、项目的资金分配。项目预算总资金2亿元左右,发展示范项目大约5000万元,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大约6000万元,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大约7500万元,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大约1500万元。

三、项目的资助数量、标准和重点。

(一)发展示范项目

数量和标准:拟资助150个左右西部地区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资金要达到发展示范项目总资金的50%以上。

重点:资助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提高自身服务发展能力,确有必要的,可以购置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

数量和标准:拟资助50个左右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100万元以内,对承担重要任务的重点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重点:支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地方资金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

数量和标准:拟资助50个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100万元以内,对承担重要任务的重点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重点:支持基金会针对特殊群体开展社会救助项目,有社会工作服务职能和经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工服务项目,优先支持有地方资金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

数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共培训10000名左右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80万元。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包括社会组织)共同申请和执行。优先支持有地方资金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

重点: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民族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予以补助。

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暂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等项目。

  四、项目的资金监管。

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办公室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项目资金主要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8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20%的资金。

申报资金预算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执行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印刷、会议、劳务、宣传及设备等费用由配套经费支付。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当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五、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0年年检合格;2、有完善的组织机构;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4、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5、有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信誉。申报单位应当附上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六、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程序。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向项目办公室申请。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项目办公室。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经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于2012年3月30日前报送到项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汇总的项目申报材料必须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到项目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主要审查:(一)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二)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三)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资金的配套情况。评审将依据申报单位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资金额度。

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七、项目的执行要求。项目立项后应当于本年度完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正式立项后的第4个月(8月31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在2013年1月31日前,项目执行单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等。地方性社会组织的中期报告、总结报告要同时报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分别在8月31日前、2013年1月31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社会组织项目执行总体的中期报告和总结报告。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八、项目的监管体系。项目构建资金的全过程监管体系。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民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把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各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民政部报送执行报告。

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对全部项目进行审计。引入社会评估,对项目进行抽查评估。引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九、宣传和总结。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的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定期向项目办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各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感人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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