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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11月底前须执行完项目资金

2013-12-04 09:11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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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发布《关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估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为保证项目执行进度,项目资金应当于7月底前执行50%,11月底之前执行完毕。

6月6日,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发布《关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估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为保证项目执行进度,项目资金应当于7月底前执行50%,11月底之前执行完毕。立项单位应当于8月1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以便于及时拨付第二笔项目资金。

据了解,依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项目办将委托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已编制《项目中期报告书模板》和《项目执行指引》。

2012年3月9日中国社会组织网发布《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公告》,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下简称“项目”)预算总资金2亿元左右。其中,大约5000万元用于资助150个左右西部地区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项目”确定了资助社会组织展开四类项目,包括发展示范项目、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

发展示范项目拟资助150个左右西部地区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重点资助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且在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总资金要达到发展示范项目总资金的50%以上。

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拟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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