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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3)

2013-12-03 13:16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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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流程,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特制定《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附件2: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一、为优化项目申报程序,2013年项目申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电子文件申报,二是纸质材料报送。所有项目申报单位只需按照要求报送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即可参加项目评审,评审获得通过并经立项公告的单位再按照要求提交必需的纸质材料。

二、申报单位对照《实施方案》和《项目目录》,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申报的项目类型。发展示范项目(A类)主要面向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救助和受灾群众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和受灾群众救助两个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两个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主要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和省会城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共同申请和执行。

三、申报单位确定申报项目后,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www.chinanpo.gov.cn/xiangmu)或久其软件官方网站用户中心参数下载栏(www.jiuqi.com.cn)中下载并安装项目填报系统软件和使用说明,按照使用说明完整填写电子申报书,并导出jio格式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

四、全国性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必须于2013年1月10 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项目办公室。地方性社会组织应当向各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初审,通过填报系统汇总后,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3年1月20日前统一报送到项目办公室。

五、经评审后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一式三份以下纸质材料:一是由填报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二是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是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项目办报送;地方性社会组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汇总后统一报送项目办公室。

六、逾期报送或纸质材料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申报单位立项资格。

七、各申报单位在编列申报资金预算时,应当主要以受益对象为单位,以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当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

八、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以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

九、项目申报书应当重点说明项目可量化、可评估的实施效益和预期成果。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进度安排,科学规划项目各实施阶段预期达到的目标,除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外,确保与实际进度一致。

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十一、项目申报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项目申报书一经项目领导小组签字盖章,合同即告成立。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项目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721

电    话:010-58123070

填报软件技术咨询电话:400-119-9797或010-58123310

电子邮箱:xiangmuban@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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