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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4)

2013-12-03 13:16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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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流程,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特制定《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附件3:  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13年内完成。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6月30日前,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率超过50%,并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决算报告、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的,拨付剩余30%项目资金。

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2013年11月30日前,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率达到100%,并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决算报告、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六、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八、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发展示范项目中,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确有必要的,可以购置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

十、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

十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的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定期向项目办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十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感人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标识。

十三、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须尽快向项目办报备。

十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社会评估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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